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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低温试验箱温度突变要求试验

更新时间:2017-12-07浏览:1420次

高低温试验箱如果对升降温速率超出标准要求,我们称之为“温度快速变化试验箱”,是为了提供一种标准的试验程序,用以确定经受温度突变不到致产生损伤作用的非散热电工、电子产品(包括元件、设备及其他产品)低温下贮存和使用的适应性,试验样品应在低温下放置足够长时间达到温度稳定,试验持续时间通常从样品达到温度稳定时开始计算,这种试验是将具有室温的试验样品放入温度为相关规范规定的符合严酷等级的高低温试验箱内,试验样品达到温度稳定后,在该条件下暴露规定的持续时间,试验样品通常处于不工作状态下,本试验通常采用强迫空气循环,高低温试验箱工作空间内,应能提供标准所规定的温度条件,可以用强迫空气循环来保持温度均匀,为了限制辐射影响,箱内壁各部分温度与规定试验温度之差不应超过8%(按开尔文温度计算),且试验样品不应受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加热与冷却元件的直接辐射。

试验箱的严酷等级主要由试验温度和试验持续时间决定,相关规范应优先从下列数值中选取:65±3℃、55±3℃、40±3℃、25±3℃、10±3℃、5±3℃、-5±3℃,持续时间为:2/16/72/96H,当标准作为与耐久性或可靠性相的有关试验时,则其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由相关规范规定,或试验的目的仅仅是检查试验样品在低温时能否正常工作,则试验的时间只限于使样品温度达到稳定。

附:试验之前需按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并按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和机械性能的检测。